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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年度注册年审管理办法
时间:2015-11-07 23:46:09 来源: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
年度注册年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运动员队伍,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和《北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开展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在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进行运动员注册,是其参加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或代表北京市参加相关组织主办的各级各类健美操、体育舞蹈比赛的资格认定,以及运动员归属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的注册,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协会负责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各注册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工商、教育、劳动部门注册的单位、学校、俱乐部单位和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员均具有注册资格),具体实施本单位运动员的注册工作。无代表单位资格运动员注册均须依托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进行注册。
第六条 市协会的各注册单位会员的有效注册运动员,同时具备协会的个人会员资格。
第七条 市协会负责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包括首次注册、年度确认、重新注册。
(一)首次注册
1.首次注册是指运动员首次填写《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2.所需资料: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一式两份;运动员注册申请表一份;运动员注册汇总表一份;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小二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运动员注册登记汇总表的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或U盘)。
3.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户籍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为准。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协议有效期最长只能签署到年满16周岁截止,凡需签字、按指纹处都必须按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和相关人员完成,不可代签。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和注册期满的运动员需续签协议书一式两份,并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运动员年审申请表备注栏里标出。
4.运动员注册登记表需加盖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公章。在申请注册时,同时交纳运动员注册登记汇总表的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或U盘)。
(二)年度确认
1.年度确认是指已经完成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在注册有效期内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继续注册,各注册单位须在每年度注册确认期内统一为运动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注册单位未在年度注册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放弃年度注册。运动员有权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三)重新注册,是指运动员注册单位变更重新填写《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 注册、年度确认时间:每年12月1日于次年3月31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因特殊原因致使注册延迟的,市协会将另行通知度注册确认时间。
第十条 费用:
1.首次注册:100元/每人每年(含注册费、工本费、计算机录入和管理费用)
2.年度确认:90元/每人每年;(含注册费、计算机录入和管理费用)
3.重新注册:100元/每人每年(含注册费、工本费、计算机录入和管理费用)

第三章 参加比赛

第十一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二条 凡未注册或未年度确认人员将无资格参加北京市及代表北京市参加全国性健美操、体育舞蹈比赛,同时对未经过协会注册参加比赛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不再提供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凡属竞赛规程中未设该运动员年龄段比赛或运动员因故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及其监护人无权申请与原单位终止注册。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员在注册和竞赛过程中出现年龄失实、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一)对运动员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取消1至2年注册资格。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对教练员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停止带队参加由市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赛事的竞赛资格1至2年。
(三)对注册单位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参加由市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赛事的竞赛资格1至2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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