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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时间:2020-07-15 11:46:23 来源:秘书处

为使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遵照协会章程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民主,推动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决策制度是协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保护和发挥会员单位参与协会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保障。

第二条 协会的民主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权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等。

第三条 协会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及秘书长等领导成员,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并选举产生。

第四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协会的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产生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核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年度财务预算及支出方案;

(五)协会工作机构的设立、人员编制及薪酬标准的制定;

(六)协会自身的成立或终止,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七)其他须经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准备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秘书处提出,根据提议内容,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秘书处提出的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与会成员,予以充分酝酿,然后提交会议讨论;

(三)协会秘书处提交有关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先提出可行性方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决策程序

(一)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字材料或可行性方案;

(二)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有关参会人员;

(三)参会人数须符合章程规定;

(四)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听取汇报、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但受委托人员的工作性质必须与会议内容相关;

(五)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形成决议。

(六)决策之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秘书长作为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第九条 协会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及理事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理事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落实各项决策。

第十条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有关重大事项,须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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