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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13 12:01:15 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依据《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员应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经费的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与规定

第五条会员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专业团体会员5000元;

(二)普通团体会员2000元;

(三)个人会员100元。

第六条 交纳会费时间和办法

1、团体、个人会员会费,实行一年一次性交费制。

2、会员应于每年 10月1日至12月31 日前交纳下年度的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交纳当年度会费,如不能批准将如数退还。

3、协会收取会费,开据北京市统一的社团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工作管理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办理,单独设立账册,使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会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中心工作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4、业务开支主要包括对会员单位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活动、重要的学术交流、友好交往与合作和协会开展工作必需的文档资料、办公场所租赁、组织会议、差旅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2日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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