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行业自律规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 违反协会行业自律规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单位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 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秘书处提出。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