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一)竞技组: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性别不限)、六人操(性别不限)
(二)普及组:团体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为18至35周岁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赛运动员须是2009、2010年连续两年经过中国健美操协会常规注册和专项注册的运动员。
(三)运动员代表资格将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健美操网公示。
五、参加办法:
(一)根据《全国健美操联赛积分管理办法》,2009年的全国健美操联赛各分站赛、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各单项累计积分前八名的运动员(队)参加,如遇弃权由本项目下一名依次递补。
(二)根据《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运动员(队)以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为单位获得积分。每场比赛各单项计算积分以各参赛单位指定的一名或一组运动员的成绩为准。
(三)竞技组每队限报运动员13人,教练员1人,领队1人;普及组每队限报运动员12人,教练员1人,领队1人。
(四)每队每个单项限报1名或1组运动员。每名运动员限报两项比赛。
(五)参加竞技组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兼报普及组。
六、竞赛办法:
(一)竞技组:
1、执行国际体联《2009年-2012年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和《国际体联技术规程》。
2、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队)进入决赛;预、决赛出场顺序由赛前抽签决定。
3、决赛中兼项运动员出现间隔不足5个成套(依据决赛出场顺序),必须弃权一项,并于赛前3小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加决赛的项目,否则自动取消后出场项目的参赛资格,决赛资格依预赛名次顺延。
4、决赛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若成绩相等,按规则执行。
5、比赛中只接受对本队的难度评分进行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在本项比赛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申诉费。
(二)普及组:
1、执行《2009年—2012年普及健美操评分指南》。
2、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中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队)进入决赛;预、决赛出场顺序由赛前抽签决定。
3、决赛中兼项运动员出现间隔不足5个成套(依据决赛出场顺序),无需弃权。
4、以男子单人、女子单人、组合(2-3人性别不限)、集体徒手(6人性别不限)、集体器械(6人性别不限)五个单项决赛名次分累积得分排名,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集体器械名次优先者列前。
5、比赛中不接受申诉。
七、裁判和仲裁:
(一)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主要裁判员,承办单位选派辅助裁判。
(二)裁判员报到时须携带裁判员等级证书及裁判服。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参加比赛的人(对、队)数不足6人(对、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参加的具体项目和运动员名单(附件)一式3份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联系人:王佑平,电话:010-87104006,13801261518)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地址: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五楼508室,邮编:230001,联系人葛伟,电话:0551-2650872,邮箱:hfsth@126.com
(二)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
(一)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